案例:資金週轉困難,將市區1棟持有不到2年的房屋遭法院拍賣,請問要申報所得稅或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個人財產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又財政部66年11月2日台財稅第37365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為法院查封拍賣,仍應依上開稅法規定,依拍賣之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申報課稅。
此外,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8款規定,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之不動產,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聞稿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企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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