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個人出售房屋應如何列報財產交易所得?

案例:資金週轉困難,將市區1棟持有不到2年的房屋遭法院拍賣,請問要申報所得稅或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個人財產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又財政部66年11月2日台財稅第37365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為法院查封拍賣,仍應依上開稅法規定,依拍賣之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申報課稅。
此外,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8款規定,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之不動產,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聞稿提供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企劃科 

外銷貨物離岸價格逾新臺幣5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

營業人外銷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其依同法第39條規定申報因銷售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而外銷貨物有報經海關出口及非經報關出口二種方式。
該局說明,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非經報關出口者,應取得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作為證明文件,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自100年6月22日起,委由郵政機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取得其掣發之執據影本;倘離岸價格逾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外銷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應按一般貨物之通關方式,報經海關出口,不得以業者所出具之執據,申報適用零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務科 

營業人委託專業代理人辦理記帳及報稅事務,請注意核對營業稅申報資料及繳納稅款收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營業人委託專業代理人辦理記帳及報稅事務,專業代理人除可提供營業人其專業知識、高品質的帳務管理服務,建立營業人與稅捐機關的互信外,更是徵納雙方最好的溝通橋樑。
但該局也提醒營業人:委任專業代理人代為整理會計憑證協助處理帳務、工商登記、申報及繳納各項稅捐等,其於代理範圍內,以營業人名義所為之行為直接對營業人發生效力;營業人欠繳的稅捐,即使係代理人之錯誤或不法所致,營業人也只能對代理人提起告訴追討,至於欠繳之稅款,則仍需繳納。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宜慎選專業代理人,並確實檢視各項委託辦理之營業登記案件及各項委託處理之帳簿書表,也要記得按時向其索取蓋有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書正本及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收款印戳之繳款書回執聯正本,並且核對與您交付之金額是否相符,尤應注意交付開立之統一發票供其核對記帳時,應先將未使用之空白統一發票截角作廢,必要時更可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相關問題,以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稿提供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審查三科

2011年8月17日 星期三

公司向國外之國際運輸事業承租「光船」於境內從事相關運輸業務,國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取得之收入如何辦理申報?

公司向國外之國際運輸事業承租「光船」,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載運貨物,國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取得之收入性質為何?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在國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光船」方式提供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其所收取之收入,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船舶租賃業務之收入,應由承租人給付租金時依法扣繳稅款;其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者,得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6點第2款規定,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核准,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市國稅局審查一科

2011年8月4日 星期四

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卻開立為二聯式統一發票,有無罰責?

本局表示,轄區內營業人甲公司詢問,於銷售貨物予營業人B公司時,因漏未注意,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予B公司,有無罰責問題?

本局指出,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另依據財政部78316日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本局進一步說明,另按財政部89927日台財稅第890456653號函規定,營業人銷貨予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是先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論處,即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稽徵機關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15千元。若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得連續處罰,即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是按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鑒於營業人常疏於注意,本局特別籲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尚須按買受人身分,係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據以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遭受處罰。



發布單位:北國國稅局

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投資信託基金及在台灣掛牌的TDR、ETF所分配之收益及資本利得,算不算海外所得?


1.投資者申購之基金,如於國內發行,其申請贖回受益憑證之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該筆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如於國外發行,其配息及申請贖回該受益憑證的所得,屬於海外所得。
2.投資於臺灣掛牌的臺灣存託憑證(TDR)持有人取得外國公司委託存託銀行發給之股息、紅利、利息或其他收益,屬於海外所得;而臺灣存託憑證於境內轉讓所發生的證券交易所得,為屬於中華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如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3.投資在臺上市之香港ETF,其配息係來自香港ETF分配之收益,屬於海外所得,而個人於臺灣證交所買賣該ETF所發生的證券交易所得為中華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4.投資者如為我國境內的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上述之海外所得自9911日起,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二科新聞稿 

網拍是否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惟賣家若經營初期,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發文字號:1000046003

發布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發布單位:嘉義縣分局第四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