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外銷貨物離岸價格逾新臺幣5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

營業人外銷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其依同法第39條規定申報因銷售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而外銷貨物有報經海關出口及非經報關出口二種方式。
該局說明,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非經報關出口者,應取得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作為證明文件,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自100年6月22日起,委由郵政機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取得其掣發之執據影本;倘離岸價格逾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外銷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應按一般貨物之通關方式,報經海關出口,不得以業者所出具之執據,申報適用零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務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